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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涉外婚姻案件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案件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作者麻增伟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案件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人无籍人外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华人民和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华人民和领域外的;四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华人民和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就婚姻案件而言,涉外婚姻主要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为非华人民和籍,婚姻的缔结地在华人民和之外,或者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华人民和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其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香港或澳门居民,或婚姻缔结地为香港或澳门的,也应参照涉外婚姻案件处理。

  二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

  1. 涉外婚姻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涉外婚姻案件的涉外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籍,二是婚姻缔结地。一般说,原则上前述两个因素只要任何一个因素不涉外,华人民和法就具有管辖权,但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籍和婚姻缔结地均涉外,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均非华人民和籍且婚姻缔结地也在华人民和之外,且在没有住所或居所时,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同选择接受我法管辖时,人民法才会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在立案问题解答,认为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法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同选择接受我法管辖且确需由我法处理时,人民法才能受理。最高人民法民事审判第四庭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问题解答认为境外当事人就发生在我境外的商事纠纷起诉到我法的如何办理?答对于发生在我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法进行诉讼的,我法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的管辖权。 该解答虽然是针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但可以作为参照。

  2. 涉外婚姻案件具体管辖法的确定

  涉外婚姻案件的具体管辖法,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对不在华人民和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比如,A是籍,B是美籍,双方在美登记结婚,现A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但B不在华人民和领域内居住,如果A在对B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应该由A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管辖。再比如,AB均为美籍,但双方在登记结婚,A的经常居住地在,但B不在华人民和领域内居住,如果A对B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应该由A的经常居住地法管辖。

  2涉及在内结婚并定居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

  在内结婚并定居外的华侨,如定居法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管辖。

  华侨是指定居在外的公民。 定居是指公民已取得住在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公民虽未取得住在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公民出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期间,或因公出包括外派劳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比如,AB均为籍,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结婚,后AB定居某,AB内的最后居住地为广州,若A在某对B提起离婚诉讼,若某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A可以向北京市或广州有管辖权的法起诉。

  3涉及在外结婚并定居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

  在外结婚并定居外的华侨,如定居法以离婚诉讼须由籍所属法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管辖。

  比如,AB均系籍,后均移居某,双方在某认识后在某登记结婚并定居某,A在某向B提起离婚诉讼,若某法以离婚诉讼须由籍所属法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A可以向A或B的原住所地或在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起诉。

  4涉及公民一方向外法起诉,一方向内法的起诉的离婚诉讼

  公民一方居住在外,一方居住在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提起离婚诉讼,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都有权管辖。外一方在居住法起诉,内一方向人民法起诉的,受诉人民法有权管辖。比如,AB均为籍,A居住在内住所地在北京市,B居住在美,B先在美法对A提起离婚诉讼,A作为应对在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对B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对该离婚诉讼有管辖权。

  外法作出的离婚判决必须向法申请承认后,在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承认外法离婚判决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级人民法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级人民法受理。申请人不在内的,由申请人原内住所地级人民法受理。

  5涉及在外但未定居的公民的离婚诉讼

  公民双方在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管辖。比如,AB均系籍,A的原住所地在北京,B的原住所地在上海,后双方均在美打工,但并未定居,A和B之间的离婚诉讼,应由北京或上海具有管辖权的法管辖。

  6涉及定居外公民离婚后财分割的诉讼

  已经离婚的公民,双方均定居外,仅就内财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所在地人民法管辖。比如,AB系夫妻,均为籍,离婚后双方均定居美,离婚时对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未进行分割,现双方就该婚姻期间取得的财如何分割生纠纷,该纠纷应由房所在地即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管辖。

  三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1. 涉及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一个婚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根据华人民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涉外婚姻的实质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同籍法律;没有同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籍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华人民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采用民法通则意见188条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而是采用了混合制度,以当事人居所地法和本法为主,以婚姻缔结地法律为补充。而涉外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结婚手续,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籍法律的,均为有效。

  2. 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同居义,相互帮助义,家庭事管理,日常家事代理等,适用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同籍法律。

  3.涉及夫妻财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关系包括夫妻财所有权,夫妻财处分权,夫妻债等,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籍法律或者主要财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同籍法律。

  4.涉及父母子女人身财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人身财关系适用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籍法律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5. 涉及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籍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同籍法律;没有同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6. 涉及诉讼离婚时的法律适用

  诉讼离婚,适用法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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